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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关系异化与交互性的形式(第2页)

在这里,马克思指出,一切生产或对象化都要以某些财产形式为前提。而且,他也表明,生产活动作为占有的过程或作为使某物变成一个人自己的东西的过程,它有助于再生产出特定的财产形式,这就是生产活动的前提条件。

说一切生产都要以财产为前提,是说一切生产要以对自身得以发生所必需的条件采取某种控制方式或处置方式为前提。从最一般的意义上讲,马克思把财产理解为个人与条件的一种关系,在这种关系中,这些条件被认为是属于个人的。在这里,马克思并不是在私人所有权或私人占有权(尽管这的确体现了一些特殊的财产形式的特征)这一狭义的意义上使用“属于他”这个短语的,相反,他是在对生产活动得以发生所必需的手段或条件进行支配这种一般意义上使用的。这些条件以这样的方式“属于某个人”,特别是属于那些对这些条件具有控制权的人,这些方式也是由社会规定并历史地变化着的。因此,个人所进行的这种生产活动总是以社会关系的某种特定形式为中介的,这些社会关系为他或她与自然之间、与其他个人之间以及与更为一般意义上的生产条件之间的关系提供了背景。因此,马克思写道:“孤立的个人是完全不可能有土地财产的,就像他不可能会说话一样。”①另外,正如前面所引用的那段话中一样,非常明显的是,具体的个人始终都是生产的代理人,始终都是与各种财产形式中的生产条件相互联系的。因此,马克思关于财产的讨论再次表明,正如我在第1章中所论证指出的那样,对他来说,社会实在的基本实体就是关系中的个人或社会的个人。

上述关于财产的讨论表明,财产在马克思的分析中是一个核心概念,财产与马克思社会本体论中的其他基本概念都处于一种系统的关系中。我们已经看到生产活动在财产中是如何与使这种活动得以发生的社会关系结合成一个整体的,个人是如何通过一定的财产形式而处于与自然世界、其他个人的一定关系之中的。而且,现在非常清楚的是,财产形式与支配形式之间存在着非常密切的联系。我们将会回想起,支配就是一个代理人(或一群代理人)通过控制另一个代理人(或另一群代理人)的代理条件或生产条件,从而实现对另一个代理人(或另一群代理人)的行动的控制。但是,这种对生产条件的控制正好就是财产的意义。因此,马克思的分析表明,一定的财产形式是如何根据财产的特殊历史形式来被理解的,因而对支配的批判又是如何要求对一定的财产形式进行批判的。此外,财产的特殊形式和支配之间的联系表明,一个正义的社会(克服了支配的社会)需要一种适当的财产形式或控制生产条件的形式。这一点将在本章的第二部分进行讨论。在接下来的部分,我们将看到,财产形式与支配形式之间的关系对于马克思分析和批判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异化和剥削,也是十分重要的。

我们将会回想起,在马克思看来,资本主义社会关系的一般特征在于:这些关系是“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①。与前资本主义社会人的依赖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奴隶或农奴为一个特定的主人和一块特定的土地所束缚)相比较,资本主义社会关系是以自由劳动的出现为前提的,在这种关系中,工人对他或她的劳动能力拥有支配权或所有权。劳动者现在具有了人的地位,可以自由地签订契约出售或让渡这种能力以换取货币。因此,马克思写道:

首先第一个前提,是奴隶制或农奴制关系的消灭。活劳动能力属于本人自己,并且通过交换才能支配它的力的表现。双方作为人格互相对立。在形式上他们之间的关系是一般交换者之间的平等和自由的关系。

……但是,就单个的、现实的人格来说,在这种情况下,工人有选择和任意行动的广阔余地,因而有形式上的自由的广阔余地。……对于自由工人来说,他的总体上的劳动能力本身表现为他的财产,表现为他的要素之一,他作为主体支配着这个要素,通过让渡它而保存它。①

由此工人在形式上被设定为人格,他除了自己的劳动以外,本身还是某种东西,他只是把他的生命表现当作他自己谋生的手段来让渡。②

然而,根据马克思的论述,对单个工人来说,这种形式上的自由取决于他或她所参与的交换制度和生产制度。但是,这种制度不是一种处于个人的控制之下的客观的、外在的制度,而是一种束缚着个人的制度。因此,单个的工人,除了他或她的劳动能力之外没有其他可以交换的财产,不能自由地不去从事这种交换。这种依赖性就产生于这样一个事实,即工人的活动与他或她的生存这两方面所需要的客观生产条件都属于资本。个人对这种交换制度和生产制度的客观依赖也扩展到了资本家,然而后者是以一种不同于工人的方式依赖的。拥有生产条件或生产资料的资本家,为了利用这些条件从而实现资本再生产和资本积累,必须从事生产和交换。在这里,这种交换主要包括支付劳动力的工资和出售生产的商品。对于资本主义条件下的个人所从属的这种制度所具有的非人格性与表面的自治性,马克思描述如下。

只有在那些不考虑个人互相接触的条件即生存条件的人看来(而这些条件又不依赖于个人而存在,它们尽管由社会产生出来,却表现为似乎是自然条件,即不受个人控制的条件),各个人才显得是这样的。

在前一场合表现为人的限制即个人受他人限制的那种规定性,在后一场合则在发达的形态上表现为物的限制即个人受不以他为转移并独立存在的关系的限制。①

尽管个人超出了这种一般意义上的物的依赖性,在这种物的依赖性之中,个人都为这种外在的交换制度和生产制度的运行所限制,但是,资本主义条件下的社会关系所体现出的特征就是在一个更为深层的意义上的物的依赖性。具体而言,对马克思来说,大量的个人即雇佣劳动者都为资本这种站在他们之上并反对他们的客观力量所支配。可以说,对在此意义上物的依赖性的分析和批判正是马克思关注的中心。

正如我们将看到的那样,马克思是根据异化和剥削这两个概念来分析劳动对资本的这种物的依赖性的,显然,这是资本主义的支配形式。正如马克思所论证指出的那样,这种支配形式在资本主义表面的交换过程中并不明显,在这种表面的交换过程中,代理人都是自由的和平等的,他们都交互性地交换相等的价值。与之相反,当人们仔细审查资本主义深层的生产过程时,这种支配形式就暴露出来了。马克思指出,资本主义的财产权利(即对自己劳动产品的占有权或用它们换取等价物的权利)在生产过程中变成了它的对立面。它变成了不交换就可以占有另一个人的劳动产品的权利。资本对另一个人的劳动产品的这种无偿占有就是马克思所指的剥削,与之相关的是,劳动者把他或她自己的劳动产品看作属于另一个人,也就是看作资本的财产,这就是马克思所指的异化。的确,剥削和异化是从两个侧面来看的同一个过程:第一个是从资本这个侧面来看的,第二个是从劳动这个侧面来看的。正是在马克思对财产权转换的说明以及对包含在异化和剥削之中的社会关系的讨论中,我们能够洞察到他对资本主义制度非正义性的批判,我们将从这种批判中开始重建暗含其中的正义概念的要素。

《大纲》系统地提出了异化与财产的关系。马克思的论证策略在于:表明交换领域(在交换领域,交换者都相互把彼此看作自由的和平等的)的交互性是怎样为生产领域(在生产领域,个人都是不自由的和不平等的)的异化和剥削这些非交互性关系所破坏并让位于这些关系的。在引入占《大纲》主要部分的“资本章”这一章的结构时,马克思使这一论证策略变得明确了。他写道:

我们已经看到,在简单流通本身中(即处于运动中的交换价值中),个人相互间的行为,按其内容来说,只是彼此关心满足自身的需要,按其形式来说,只是交换,设定为等同物(等价物),所以在这里,所有权还只是表现为通过劳动占有劳动产品,以及通过自己的劳动占有他人劳动的产品,只要自己劳动的产品被他人的劳动购买便是如此。对他人劳动的所有权是以自己劳动的等价物为中介而取得的。所有权的这种形式——正像自由和平等一样——就是建立在这种简单关系上的。在交换价值进一步的发展中,这种情况就会发生变化,并且最终表明,对自己劳动产品的私人所有权也就是劳动和所有权的分离;而这样一来,劳动=创造他人的所有权,所有权将支配他人的劳动。①

和黑格尔一样,马克思把这种简单交换过程描述为这样一个过程,即交换者在其中都是平等的和自由的,且是彼此相互联系的。

在这个过程中,个人仅仅在他们作为交换者的角色中彼此相互面对;同样,他们之间的个体差异也与交换不相关。因为每个交换者与其他交换者都处于同样的关系之中,所以他们在交换中都是平等的。因此,马克思写道:“每一个主体都是交换者,也就是说,每一个主体和另一个主体发生的社会关系就是后者和前者发生的社会关系。因此,作为交换的主体,他们的关系是平等的关系。”①而且,他们的交换对象在价值上都被看作是相等的。根据马克思的观点,在交换这些等价物的行为中,代理人“证明自己价值相等,同时证明彼此漠不关心”②。此外,在马克思看来,交换过程有如下特征:体现了代理人的自由。也就是说,在这些代理人中,没有一个是强加于另一个的,相反,每一个都把另一个看作自由的代理人——具有选择处置或不处置自身财产的权利。对代理人在交换中的选择自由的承认构成了这样一个形式自由的领域。

根据马克思的观点,这种交换关系的另一个特点就是,它是一种交互性关系。他写道:

只有当个人B用商品b为个人A的需要服务,并且只是由于这一原因,个人A才用商品a为个人B的需要服务。反过来也一样。每个人为另一个人服务,目的是为自己服务;每一个人都把另一个人当作自己的手段互相利用。这两种情况在两个个人的意识中是这样出现的:(1)每个人只有作为另一个人的手段才能达到自己的目的;(2)每个人只有作为自我目的(自为的存在)才能成为另一个人的手段(为他的存在);(3)每个人是手段同时又是目的,而且只有成为手段才能达到自己的目的,只有把自己当作自我目的才能成为手段,也就是说,每个人只有把自己当作自为的存在才把自己变成为他的存在,而他人只有把自己当作自为的存在才把自己变成为前一个人的存在,——这种交互性是一个必然的事实,它作为交换的自然条件是交换的前提,但是,这种交互性本身,对交换主体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来说,都是他们毫不关心的,只有就这种交互性把他的利益当作排斥他人利益的东西,与他人利益不相干而加以满足这一点来说,才和他有利害关系。①

从最一般的意义上来说,交换中的这种交互性可以被理解为这样一种社会关系,在这种社会关系中,正如一个代理人的行为与另一个代理人的行为相关一样,后者的行为也以同样的方式与前者相关。而且,每一个代理人都意识到了他们行为的等价性。在每一个代理人都仅仅出于自我利益而进入这种关系的意义上讲,交互性的这种特殊模式也许可以被称为工具**互性。②每一个人都为了他或她自己的目的而利用另一个人。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正如马克思所描述的那样,交换者之间的平等和自由都是他们关系的交互性的方面。每一个交换者的行为都以同样的方式与另一个交换者相关,在这样一种事实中,平等是显而易见的。而且,正如我们所看到的那样,由于这些代理人在他们作为交换者而产生关系之外,他们在其他任何方面都是相互漠不关心的,因此,我们可以把这种平等叫作形式平等或抽象平等,即从他们所有的个体差异中抽象出来的一种平等。以类似的方式,我们可以把交换关系的这种交互性叫作形式交互性或抽象交互性,因为它是建立在被交换商品价值的抽象等价性基础之上的。商品之间的具体差异和交换者之间的具体差异在交换中都是不相关的。此外,在交换行为中,代理人的形式自由是以他们相互之间的交互性关系为先决条件的。因此,每一个代理人都自愿、自由地进入交换,就他们要交换的东西在价值上的等价性达成一致意见,并且为了服务于他或她自己的目的而自由地选择为另一个人服务。

对马克思来说,交换过程的另外一个方面涉及交换者的财产权。根据他的观点,这些财产权在法律上体现了包含在等价交换中的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每一个代理人都拥有对他或她自己的劳动产品的财产权,并有权利自由地出售这些产品。这种形式的财产所有权和出售权构成了私有财产的合法权利。而且,由于简单交换过程就是一种等价交换,因此,占有或获取另一个人的劳动产品,原则上要求这个人用与之等价的自己的劳动产品来换取。因此,对私有财产权的阐述就包含着交互性概念。具体来说,每一个交换者都处于与另一个作为所有者的交换者的关系中,并为如此这般的另一个交换者所承认。而且,每个交换者都有权等价交换其所拥有的东西。

这里可以初步表明,私有财产权作为经济关系的一种法律体现,它包含着抽象正义的原则。很明确的是,它隐含着平等者应该得到平等对待的原则。也就是说,财产权确立了如下这一点:每一个交换者都把另一个交换者当作和他或她自己一样的所有者来对待,从而当作对他或她的产品具有所有权和自由支配权的人来看待。因此,每一个交换者都有义务,第一,不通过暴力获得他人的财产;第二,在自由等价协议的基础上换取他人的财产。

刚才所描述的这种带有平等、自由和交互性等特点的交换过程,在马克思看来,也可以应用于劳动和资本之间的交换。根据马克思的观点,自由劳动者具有对他或她自己劳动能力的支配权,可以把它当作一种商品出售给资本家而换取工资。马克思把这个过程理解为一种等价交换。在上面的讨论的意义上,这种交换也许可以被看作一种公平的或公正的交换。然而,马克思继而所表明的是:资本和劳动之间的深层关系,即那些生产领域的关系,事实上,它们的特征与标志着交换过程的关系所具有的特征正相反。生产领域中的这些社会关系都是非交互性关系,都是不自由的和不平等的,正如我所论证指出的那样,这些关系也许都可以被描述为不公正的。正如马克思所言:“在现存的资产阶级社会的总体上,商品表现为价格以及商品的流通等等,只是表面的过程,而在这一过程的背后,在深处,进行的完全是不同的另一些过程,在这些过程中个人之间这种表面上的平等和自由就消失了。”①

这里重新考察一下表面的交换过程与深层的生产过程之间的对比(第2章对此已作了讨论),以便澄清它对于分析异化和剥削这二者的非正义性的意义。马克思表明:交换过程与生产过程之间的对比是从劳动同所有权(这是资本主义生产模式的一个主要的前提条件)之间的分离中得出的。马克思借此要说明的是,一方面,资本拥有并控制着作为生产的客观条件的所有权(“生产资料”);另一方面,劳动在这个意义上是没有所有权的,只拥有劳动的生产能力。马克思把劳动和资本之间的对比也描述为活劳动与对象化劳动之间的对比。过去的劳动活动、生产活动或对象化劳动等所生产的产品(构成财富)都为资本所拥有。相比之下,留给劳动者的就只剩下作为主体性的劳动了,也就是创造价值的能力,以及生产性活动。马克思把同资本相对立的劳动描述如下。

所有权同劳动相分离表现为资本和劳动之间的这种交换的必然规律。被设定为非资本本身的劳动是:

(1)从否定方面看的非对象化劳动……是同一切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相分离的,同劳动的全部客体性相分离的劳动。是抽掉了劳动的实在现实性的这些要素而存在的活劳动……这是劳动的完全被剥夺,缺乏任何客体的、纯粹主体的存在。是作为绝对的贫穷的劳动:这种贫穷不是指缺少对象的财富,而是指完全被排除在对象的财富之外。……

(2)从肯定方面看的非对象化劳动……因而是劳动本身的非对象的,也就是主体的存在。劳动不是作为对象,而是作为活动存在;不是作为价值本身,而是作为价值的活的源泉存在……①

由于劳动同劳动活动的客观条件(这些条件属于资本)相分离,因此,为了获取生存资料,劳动者不得不用他或她所拥有的唯一的东西与资本进行交换。这就是他或她对他或她的劳动能力(他或她在一定的时间内将其出售给资本家而换取工资)的支配权。正如我

们在第2章中所看到的那样,根据马克思的分析,工资是一定数量的货币,总体上与再生产劳动者劳动能力的成本相等。因此,正如资本家在市场上购买其他任何商品一样,他把对这种劳动能力即劳动力的支配权当作商品来购买。根据马克思的观点,劳动力换取工资的这种交换遵循着等价交换的原则,并且完全属于流通领域或交换领域。

然而,这种特殊的商品具有一种鲜明的特征,即劳动力的使用可以创造价值。资本通过交换所获得的,是把劳动作为创造价值的活动来使用。因此,马克思写道:“资本家换来劳动本身,这种劳动

是创造价值的活动,是生产劳动;也就是说,资本家换来这样一种生产力,这种生产力使资本得以保存和倍增,从而变成了资本的生产力和再生产力,一种属于资本本身的力。”①马克思再次指出:“资本通过同工人交换,占有了劳动本身;劳动成了资本的一个要素,它现在作为有生产能力的生命力,对资本现存的、因而是死的对象性发生作用。”②因此,资本家获得了对一定时间内工人的劳动活动的支配权,与此同时,也获得了对这种活动所创造的价值的占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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