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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关系异化与交互性的形式(第1页)

一、社会关系、异化与交互性的形式

马克思分析了不同历史阶段社会关系的变化形式,这一分析主要与每一个阶段占优势的不同支配形式相关。正如我们在第1章和第4章中所看到的那样,马克思把三个主要社会发展阶段的社会关系的

特征表述为:(1)前资本主义社会中人的依赖关系;(2)资本主义社会中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关系;(3)未来共产主义社会中自由的社会个性关系。在这里,根据每一个阶段的制度和个人支配方式(特别是与财产形式、阶级关系相关的支配方式),我想进一步展开对这些关系的解释。在这一讨论过程中,我也将提出对交互性社会关系和非交互性社会关系的分析,这些关系都将为在本

章第二部分重建马克思观点所隐含的正义概念提供基础。

在马克思所描述的前资本主义社会的不同类型之中,这种支配关系采取了个人之间的人的关系的形式。在这些关系中从属的个人(如奴隶或农奴)被特定的主人或领主通过暴力、强制或传统力量(这使得他们的奴役地位看起来好像是事物的本性)束缚在奴役关系之中。主人或领主对这些个人所行使的权力可被看作出自前者对后者活动的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的控制。对客观条件的控制表现为主人或领主拥有对其奴隶或农奴的生死权和体罚权,此外还包括主人对土地和生产工具的占有权或所有权。对主观条件的控制不仅是通过武力威胁,而且是通过整个社会的、政治的、文化的和宗教的义务、规则与信念体系来行使的。

而且,奴隶和农奴都不被看作代理人或个人,他们本身被看作马克思所说的生产的无机自然条件的一部分。因此,马克思写道:

在奴隶制关系和农奴制关系中……社会的一部分被社会的另一部分当作只是自身再生产的无机自然条件来对待。奴隶同他的劳动的客观条件没有任何关系;而劳动本身,无论是奴隶形式的,还是农奴形式的,都被作为生产的无机条件与其他自然物列为一类,即与牲畜并列,或者是土地的附属物。①

所以,在这种社会关系形式中,奴隶或农奴都仅仅被当作生产工具来看待,还没有作为劳动者或活动主体而与生产的客观条件相分离。

马克思把这些支配关系看作是在财产的特定形式的语境中出现的。他把财产的这种形式描述为公共财产,在其中,单个所有者根据他们被看作共同体的成员而拥有他们的财产。因此,马克思写道:

作为共同体的一个天然的成员,他分享公共的财产,并占有自己单独的一份……

他的财产,即他把他的生产的自然前提看作属于他的,看作他自己的东西这样一种关系,是以他本身是共同体的天然成员为中介的。①

然而,并非所有的个人都被看作共同体的成员。因此,被当作“生产的无机条件”来对待的奴隶或农奴都不被当作共同体的成员,在公共财产中不占有份额。事实上,奴隶或农奴本身在财产的一种形式或另一种形式中,都被当作财产的一部分。因此,马克思写道:

在奴隶制关系下,劳动者属于个别的特殊的所有者,是这种所有者的工作机。劳动者作为力的表现的总体,作为劳动能力,是属于他人的物,因而劳动者不是作为主体同自己的力的特殊表现即自己的活的劳动活动发生关系。在农奴制关系下,劳动者表现为土地财产本身的要素,完全和役畜一样是土地的附属品。②

然而,奴隶制和农奴制并非前资本主义社会中唯一的支配形式。在马克思看来,所有的社会成员都是受束缚的或不自由的,因为其角色、功能和义务都是由他们在总体中的地位规定了的。因此,马克思写道:“那么一开始就很清楚,虽然个人之间的关系表现为较明显的人的关系,但他们只是作为具有某种规定性的个人而互相发生关系,如作为封建主和臣仆、地主和农奴等等,或作为种姓成员等等,或属于某个等级等等。”①

因此,在前资本主义形式中,公共财产的特征就是人的依赖的社会关系,在其中,一些个人为另一些个人所支配,而且,处于社会之中的所有个人都从属于社会总体并且是由他们在社会总体中的地位所规定的。

马克思把公共财产的这种前资本主义形式描述为这样一种形式,在其中,个人与生产条件之间的关系要以这些个人作为成员的共同体为中介。因此,他写道:

财产最初(在它的亚细亚的、斯拉夫的、古代的、日耳曼的形式中)意味着,劳动的(进行生产的)主体(或再生产自身的主体)把自己的生产或再生产的条件看作是自己的东西这样一种关系。因此,它也将依照这种生产的条件而具有种种不同的形式。生产本身的目的是在生产者的这些客观存在条件中并连同这些客观存在条件一起把生产者再生产出来。个人把劳动条件看作是自己的财产(这不是劳动即生产的结果,而是其前提),是以个人作为某一部落体或共同体的成员的一定的存在为前提的(他本身直到某一点为止是共同体的财产)。①

在马克思关于前资本主义社会讨论的基础上,我将开始重建马克思所理解的支配、社会关系、财产这三者的一般特征。首先,人们可以从马克思的说明中推断出,对马克思来说,支配就是一个个人(或一群个人)对另一个个人(或另一群个人)的权力运用,也就是说,前者通过控制后者的活动条件而指导或控制后者的行动。因此,对马克思来说,支配并不是一个个人对另一个个人的行动所作的因果决定(即使在涉及奴隶制的强制或强迫劳动的情况下)。相反,支配是一种社会关系,即代理人之间或人与人之间的一种关系,而不是一种作用于物的因果行动。因为支配包括了依靠一个代理人对另一个代理人的活动的必要条件或必需条件进行控制的强迫,所以,支配是间接运行的。在第2章的分析之后,活动这个词在这里应该被理解为与生产或劳动有关,更为普遍地讲,也与能动性的发挥有关。因此,正如我们刚刚看到的那样,主人或领主对奴隶或农奴所行使的权力就来源于前者对后者活动的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的控制。在奴隶制和农奴制情况下,主人的控制甚至扩展到了对生存条件本身的控制。然而,应该强调的是,甚至在那里,个人的活动都服从于这种控制,并且个人仅仅被当作生产工具来对待,个人依然是一个代理人,事实上,个人是不能仅仅被归结为一个物的。因此,马克思(在这样一段话中,他把资本主义的劳动工资制与奴隶制作了比较)写道:

种觉悟是以资本为基础的生产方式的产物,而且也正是为这种生产方式送葬的丧钟,就像当奴隶觉悟到他不能作第三者的财产,觉悟到他是一个人的时候,奴隶制度就只能人为地苟延残喘,而不能继续作为生产的基础一样。①

这种支配关系可以被进一步分析为非交互性关系。所谓非交互性关系,我指的是这样一种社会关系,在其中,一个代理人(或一群代理人)的行动(与另一个代理人或另一群代理人相关)并不等

价于与其(即第一个代理人)相关的另一个代理人的行动。在主人和奴隶的关系中,非交互性的要素是非常明显的:尽管主人处于对奴隶的支配关系之中,但奴隶并没有处于对主人的支配关系之中,相反,却从属于主人。而且,奴隶并不是自由地而是在强制之下进入这种关系的,但对主人来说,情况却并非如此。与此相关的是,奴隶,作为一个奴隶存在,尽管承认主人是一个独立的存在,但是,他却被主人看作不独立的存在。

这种非交互性的社会关系可以进一步被分析为内在关系。正如我们在第1章中所看到的那样,内在关系就是这样一种关系,即处于这种关系之中的每一个代理人都为这种关系所改变。因此,在主人一奴隶(或地主一农奴)这种关系中,主人只是在他与奴隶的关系中并通过这种关系才成为主人的,反之亦然。然而,正如先前所分析的那样,这种内在关系应该被理解为存在于作为代理人的个人之间的关系。因此,即使这些个人是通过他们彼此之间的关系来改变的,但从总体上来讲,他们并不会被看作是由这些关系中的个人所构成的。此外,正如马克思所表明的那样,尽管奴隶或农奴可以被看作并且仅仅被当作生产工具或物来使用,但事实上,他们并不是真正的物,而是被现存的社会关系还原到这一功能水平的代理人。同样的理解,即把内在关系理解为作为代理人(他们并非全由他们的关系相互构成)的个人之间的关系,这对于从整体上理解前资本主义的社会形式有更深的意义。也就是说,当这样的社会看起来好像是有机整体的时候,个人只是其中的组成部分,从总体上而言,个人是由他们在这个整体中的地位所规定的。从马克思的讨论来看,事实上,很清楚的是,和所有的社会形式一样,这个总体本身是构成它的人所采取的行动的社会历史产物。因此,这样一个社会形式的实在性就是:它是一个构成性的总体,而不是预先给定的总体,而表现为组成部分的个人就是使它得以构成的真正的代理人。因此,比如说在论述财产形式和生产形式之间的关系时,马克思写道:“这些要素最初可能表现为自然发生的东西。通过生产过程本身,它们就从自然发生的东西变成历史的东西,并且对于这一个时期表现为生产的自然前提,对于前一个时期就是生产的历史结果。”①

马克思观点的另一个一般特征(它对于重建马克思的正义概念非常重要)涉及财产的意义。也许,在对前资本主义社会形式的讨论中,马克思已经认识到了这个意义。在最为一般的意义上,马克思把财产定义为个人与属于他的生产条件之间的关系。这些条件都是双重的:一方面是土地、原材料等等的自然条件;另一方面是社会条件,即其他个人,以及社会关系的现存形式。因此,马克思写道:

所以,财产最初无非意味着这样一种关系:人把他的生产的自然条件看作是属于他的、看作是自己的、看作是与他自身的存在一起产生的前提;把它们看作是他本身的自然前提,这种前提可以说仅仅是他身体的延伸。……

这些自然生产条件的形式是双重的:(1)人作为某个共同体的成员而存在;因而,也就是这个共同体的存在……(2)以共同体为中介,把土地看作自己的土地……①

在这一段话中,尽管马克思只明确提到了前资本主义的公共财产形式,但是马克思财产观的一般特征都在这里出现了。同样,当他说“我们把这种财产归结为对生产条件的关系”②时,这些一般特征是非常明显的。马克思还写道:

既然财产仅仅是有意识地把生产条件看作是自己的东西这样一种关系(对于单个的人来说,这种关系是由共同体造成、并宣布为法律和加以保证的),也就是说,既然生产者的存在表现为一种在属于他所有的客观条件中的存在,那么,财产就只是通过生产本身才实现的。实际的占有,从一开始就不是发生在对这些条件的想象的关系中,而是发生在对这些条件的能动的、现实的关系中,也就是这些条件实际上成为的主体活动的条件。③

显然,从根本上来讲,马克思的财产概念不同于通常的财产概念。首先,对他来说,财产不是一个物,而是一种关系。也就是说,财产不是指拥有的对象,而是指包含在占有本身之中的关系。而且,由于马克思包括在“生产条件”之中的范围更为广泛,因此,他的财产概念较之通常的财产概念就更为宽泛一些。因此,正如他所指出的那样,这些(生产条件)是由自然和社会组成的。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以根据马克思在第2章和第3章中所讨论的作为对象化的劳动这一概念得到最为清楚的理解。在那里,劳动活动的条件被看作既包括物质条件,即原材料、土地和过去的劳动活动的产品;又包括社会条件,即其他人以及普遍的社会组织形式。此外,很清楚的是,对马克思来说,生产条件也包括他所说的主体条件,例如,个人自己的身体、意识、语言、技能等。

整体而言,马克思把财产看作是与生产相关联的。在《大纲》的开头部分,马克思在讨论生产的一般特征时写道:

一切生产都是个人在一定社会形式中并借这种社会形式而进行的对自然的占有。在这个意义上,说财产(占有)是生产的一个条件,那是同义反复。……如果说在任何财产形式都不存在的地方,就谈不到任何生产,因此也就谈不到任何社会,那么,这是同义反复。什么也不占有的占有,是自相矛盾。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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